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经國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的荃国性社会团体。
國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评价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随机抽样核查,每年核查次数不少于2次,核查比例不低于5%。必要时可到信用评价机构现场开展核查。
信用评价结果抽样核查的准确率不得低于95%。准确率低于95%的,由國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机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措施:
(一)90%≤准确率<95%之间的,责令整改;连续责令整改2次的,责令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二)准确率<90%的,责令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通过信用评价,可以有效区分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决策参考,同时激励企业提升自身信用水平,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水利aaa申报标准的启明认证于2025/1/25 13:22:5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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