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作用的。
{化妆品功效}如何填报“化妆品中建议添加量”
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建议添加量,是由原料生产商基于安全或者功效的角度,建议该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量,是指导下游企业安全使用原料非常重要的信息。若原料在驻留类和淋洗类化妆品中建议添加量有区别,应当分别予以明确。例如,硬脂基三氯化铵在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量为0.25%,在淋洗类化妆品中使用量为2.5%;作为美白原料使用时建议添加量为0.5%;二氧化钛作为防晒剂使用时,建议添加量不得超过25%,作为着色剂使用时,则应根据满足实际使用需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出建议添加量。需要明确的是,“建议添加量”不等同于安全使用,但一定低于安全使用。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面膜化妆品检测执行标准的普林检测于2024/4/26 8:35:5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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