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着力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对人院认定动产效力、权利顺位问题以及救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使动产与不动产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同样的功能和可靠性。
二是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典扩大了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保理等具有功能的合同。
新解释对这些非典型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明确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立法目的高度契合。
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律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公司股权、税务合规、劳动人事、知识产权、商事争议等法律服务。
对在股权上设立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德国《有限责任公》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可见,日本的公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律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公司股权、税务合规、劳动人事、知识产权、商事争议等法律服务。
无效合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序良俗原则(也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各国中的一项基本的原则,所以现在各国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也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此类合同依法不能予以保护。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这一规定才是整个合同无效制度的精髓和本质所在。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武汉房产过户法律咨询的鹰和卓律所于2021/10/17 16:27:1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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