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总则
4.1 储罐建造和运行的全寿命期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关于设计、制造、施工、试验、检验、使用、维护、改造等各环节有关安全的技术规定。
储罐的设计、制造、施工、试验、检验、使用、维护、改造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4.2 储罐的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储罐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4.3 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的第Ⅲ类储罐,当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储罐的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研究、试验、施工、安全和使用等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技术评审和风险评估。评审合格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的储罐方可进行试制、试用。罐体上升到预定高度时,控制送风量,使罐内空气压力保持稳定(向罐内空气进气量与泄漏量相等),罐体即可悬浮在固定高度,进行下圈组对。
4.4 储存介质的毒性程度分类按照HG 20660确定,HG 20660没有规定的,由储罐的设计方按照GBZ 230的原则,确定介质的毒性程度。 /
.4.1.1 储罐用的钢板、型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应标明钢号、炉批号、规格、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供货状态及材料的标准。当对质量证明书数据有疑问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和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
准,并应满足图样要求。
4.1.2 储罐用的钢板,必须逐张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钢板表面不得有气孔、结疤、拉裂、折叠、夹渣和压入的氧化皮,且不得有分层现象。
4.1.3 钢板表面锈蚀减薄量、损伤深度与钢板实际负偏差之和,不大于钢板厚度允许偏差的规定。
4.1.4 底圈
5.3.1 壁板环缝采用对接时,壁板宜封闭式下料(即下净料),壁板的下料周长按下式计算:
L=π(Di+δ)-ne+nα (5.3.1)
式中L——壁板下料周长(mm);
Di——储罐内径(mm);
δ——壁板厚度(mm);
n——单圈壁板数量;
α——每条焊缝收缩量(mm);
e——对接接头间隙(mm)。
5.3.2 如果壁板预制不采用封闭式下料,可用上式计算后再加所需余量。
5.3.3 每圈壁板封闭式下料时,一块板预制长度应为该圈排板长度与各张壁板长度误差累计之和。
5.3.4 壁板预制尺寸(图5.3.4)允许偏差应参照表5.3.4的规定。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网壳顶立式罐的众恒环保于2024/6/22 6:03:3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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