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经國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的荃国性社会团体。
被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信用等级。在“黑名单”公开期限内,不受理其信用评价申请。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满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信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客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前,须填写《信用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在國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信息由國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统一公示。
信用评价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或变更、终止信用评价业务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
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评价资料管理系统,系统应保存信用评价机构制定的具体评价办法、専家保密和廉政承诺书、评价原始资料、専家名单、専家打分表和评价意见、评审成果、异议处理结果等。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水利aaa的启明认证于2024/7/5 10:53:5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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