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妆品香精过敏原要求
2003年3月《欧盟化妆品指令》第7次修订(2003/15/EC)将欧盟化妆品和非食品科学会(原SCCNFP,现SCCS)鉴别的26种公认的、可能引起接触性过敏的日用香料过敏原收录于附录III(即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并规定在驻留类化妆品中的浓度高于质量分数0.001%、淋洗类化妆品中高于质量分数0.01%时,应在化妆品标签成分列表中标注这些物质名称。2009年11月,欧盟会在《欧盟化妆品指令》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欧盟化妆品法规》(2009/1223/EC),保持了对这26种日用香料过敏原的规定,
{化妆品功效}中国境内化妆品香精使用要求
一般使用要求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规定:产品配方香精可按两种方式填写,分别提交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无须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说明;2.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
{化妆品功效}如何概述“生产工艺类型描述”
原料的生产工艺对其终产物的组成及其安全性特点都具有重要意义,即使是同一名称的原料,若生产工艺不同,安全性特点也不一样。例如,,若是由与在催化剂存在下进行缩合反应制成的,则会带入安全风险物质和;若是由苯氧在催化剂作用下进行还原制成的,则不会带入该两种安全风险物质。又如,茶叶提取物,用水提取和用乙醇提取时,其所含化学成分差异较大,水提取时主要为多酚类、花色素类、蛋白质和氨基酸类、多糖类等成分,具有较强的化作用,可作为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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