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妆品香精过敏原要求
2003年3月《欧盟化妆品指令》第7次修订(2003/15/EC)将欧盟化妆品和非食品科学会(原SCCNFP,现SCCS)鉴别的26种公认的、可能引起接触性过敏的日用香料过敏原收录于附录III(即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并规定在驻留类化妆品中的浓度高于质量分数0.001%、淋洗类化妆品中高于质量分数0.01%时,应在化妆品标签成分列表中标注这些物质名称。2009年11月,欧盟会在《欧盟化妆品指令》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欧盟化妆品法规》(2009/1223/EC),保持了对这26种日用香料过敏原的规定,
{化妆品功效}无论属于哪一类,肽都不适合作为输送到皮肤或穿过皮肤的候选物质。抗皱肽的分子量通常大于皮肤的理想分子量界限(即500Da)。它们分配系数(log P)的对数一般小于适合穿过皮肤的logP的范围(即1–3)。抗皱肽通常是生理PH值下的带电分子。此外,这些肽分子是皮肤中蛋白水解酶的底物。由于具有这样的特性,因此肽分子不能在合适的浓度下穿过皮肤。尽管关于抗皱肽皮肤渗透性的文献很少,但是含有抗皱肽的抗皱产品越来越多地在化妆品市场上推出,且这些产品尚没有关注到皮肤渗透性是使抗皱肽产生成效的这一先决条件。{化妆品功效}化妆品原料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化妆品原料的管理要求;《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选择符合法律、行规、强制性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用于化妆品生产,对其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安全性负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进行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原料来源和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国家药监局落实法规要求,于2021年12月31日上线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方便化妆品原料企业填报相关信息,进而促进化妆品企业与原料企业的联系,共同为化妆品的安全保障承担责任。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化妆品美白功效的普林检测于2024/5/1 12:27:3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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