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所以要将原本自由的信息转变为属于创造者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的需要。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识都产生知识产权。同时,知识产权一词语的外延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知识产权也不断完善。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创造发明和商誉等,它具有无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
知识产权特定的专有性
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存在诸多差异,表现在:
专有性的来源不同。由于作品、发明创造等非物质性的客体无法去像物品那样被占有,人们难以自然形成对知识产权利用应当由创作者或创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观念。相反,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知识产权意义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意义: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发明专利证书申请的中知国际于2024/6/30 9:00:5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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