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
1. 为了规范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拓宽推荐性
国1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是指将符 合本规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制定为推荐性国1家
3.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可以按本规定采信为推荐
性国1家标准。
(一)符合推荐性国1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1进性。
(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三)已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实施效
果良好。
采信标准前言中应当给出下列说明:
“本文件采信XX 社会团体发布的T/XXX XXX-XXXX《》”。
采信标准应当设置引言,用于说明与采信标准自身内容相关的信息,可以包括背景、目的以及涉及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等。
采信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不超过 十二个月。逾期不能报批的采信标准项目,经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予以终止,并告知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团体。
技术审查不通过的采信标准项目,经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予以终止,并告知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团体。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知国际于2024/6/27 12:48:1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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