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
1. 为了规范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拓宽推荐性
国1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是指将符 合本规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制定为推荐性国1家
3.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可以按本规定采信为推荐
性国1家标准。
(一)符合推荐性国1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1进性。
(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三)已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实施效
果良好。
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
1.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原 则和社会团体自愿原则。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1家标准(以下简 称采信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一致,可作编辑性修改。
2.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3.采信标准应当遵守国1家标准版权政策,其版权归属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4.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推荐性国1家标 准采信团体标准的工作,负责采信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
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全1国专1业标准化技术委1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1员会)受国1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采信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
审查工作。
国1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委托,对技术委1员会开展采信标准的起草、报批等工作进
行业务指导。
采信申请应当由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向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必要时,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协商提出团体标准采信建议。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的中知国际于2024/5/10 11:09:2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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