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特定的专有性
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存在诸多差异,表现在:
专有性的来源不同。由于作品、发明创造等非物质性的客体无法去像物品那样被占有,人们难以自然形成对知识产权利用应当由创作者或创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观念。相反,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商标是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商标主要的功能是来源识别功能。经营者将商标使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消费者通过商标认识、记住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了解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特点,建立自己的信誉,消费者则可以通过商标选购心仪的商品或服务。除此之外,商标可以促使商标使用人努力保持、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因此,商标就有了另一派生功能,即质量担责保护功能。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点专利、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知识产权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创作和创新,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某些法定情况下,非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使用作品或专1利。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发明专利申报代办的中知国际于2024/5/6 12:19:4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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